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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1民初1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李某1与李某2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佳某1,李某2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1民初1156号原告:李佳某1,女,2009年7月4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前郭县。法定代理人:于某,女,1983年5月6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前郭县。被告:李某2,男,1980年5月15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前郭县。原告李佳慧与被告李中野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佳慧诉称:原告的父母于2016年1月25日协议离婚。双方签订协议时,协议原告李佳慧归其母亲于琳琳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离婚后,被告未履行抚养义务,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李中野给付从2016年1月起至原告年满18周岁时止的抚养费。本院认为: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向被告送达,并未送达成功。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应视为无具体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佳慧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蓓蓓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