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23执恢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陈宏莲与马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宏莲,马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23执恢60号申请执行人:陈宏莲,女,197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执行人:马飞,男,1978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宏莲与被执行人马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申请执行人陈宏莲于2017年5月23日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皖0523执恢6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晓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汤 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