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4执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谢观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谢观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4执38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猎德大道68号广州民生大厦。法定代表人:邱尚启,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谢观秀,女,197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被执行人谢观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穗仲案字第6314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决,被执行人谢观秀应偿还借款160000元及利息、支付仲裁费10104元给申请执行人。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工商、车管等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但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谢观秀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14执38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飞审判员 周海涛审判员 张草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建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