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921民初9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原告何强诉被告李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强,李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921民初950号原告:何强,男,1989年3月15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被告:李俊,男,其他信息不详。原告何强诉被告李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原告何强于2017年5月23日以被告李俊下落不明无法向其送达应诉材料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塔 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彦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