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24执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邱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224执58号申请执行人邱某某,男,1965年6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亮中桥镇。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57年8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亮中桥镇。本院在执行(2014)昌民一初字第02031号申请执行人邱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二)款、第十六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4)昌民一初字第0203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志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阿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