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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2执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河南省鸿泰物流有限公司与吴方奎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省鸿泰物流有限公司,吴方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2执7号申请执行人:河南省鸿泰物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吴方奎,汉族,住石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省鸿泰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方奎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和解执行协议,执行标的款266800元,现由被执行人吴方奎给付申请执行人100000元,下欠款1668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不再追偿,被执行人于2017年7月1日前给付50000元,于2018年5月18日前给付5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922执7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执行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焦 军执行员 金述林执行员 钟家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常壮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