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执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王悦民与邓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悦民,邓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02执486号申请执行人:王悦民,男,1957年12月23日出生,回族,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邓瑞,男,住赤峰市红山区。本院在执行王悦民与邓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邓瑞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 景 宏审判员 赵 瑞 新审判员 张 春 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额尔敦宝力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