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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9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寇元义、时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寇元义,时强,天津卓越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滨海新区分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991号之一申请人(原告):寇元义,男,197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塘沽区。被申请人(被告):时强,男,1975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塘沽区。第三人:天津卓越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滨海新区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馨苑小区2-2-102。负责人:兰娟。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寇元义与被申请人时强、第三人天津卓越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滨海新区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8日作出(2017)津0116民初99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申请人时强名下的银行存款245000元或查封、冻结时强名下的其他等值财产。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申请人寇元义和被申请人时强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且时强已履行赔偿义务。申请人寇元义于2017年5月19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时强名下的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寇元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时强名下的银行存款245000元或查封、冻结时强名下的其他等值财产的保全措施。案件申请费80元,由申请人寇元义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闫秀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世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