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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1执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毕永祜、淄博立宝食品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毕永祜,淄博立宝食品有限公司,刘迎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1执536号申请执行人:毕永祜,男,1963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桓台县。被执行人:淄博立宝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太和镇秦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2798693896Q。被执行人:刘迎莉,女,196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淄川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淄博立宝食品有限公司、刘迎莉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房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毕永祜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桓台县人民法院(2016)鲁0321民初2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夏 军审判员 巩象才审判员 张中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