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82执13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新泰市阳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丁海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泰市阳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丁海波,张文娟,王永宽,徐西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82执13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新泰市阳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丁海波。被执行人:张文娟。被执行人:王永宽。被执行人:徐西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泰市阳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丁海波、张文娟、王永宽、徐西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本金人民币200000元及利息等),于2017年2月10日依法向四被执行人送达了本案的执行法律文书,本案执行债权未能受偿。经法院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履行本案案款的能力,法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王海波的银行存款66275元,转执行费900元,过付申请执行人65375元。冻结了被执行人王永宽的工资收入。本案至执行完毕需对王永宽的工资收入多次予以扣划,本案应中止执行,且申请执行人认可本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6)鲁0982民初56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恒兴审判员 刘 虎审判员 巩 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牛宝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