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2民初2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2552连云港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其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其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722民初2552号原告:连云港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海县牛山街道奔牛广场东海国际水晶珠宝城4110-41112号。法定代表人:魏琳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波,该公司法务专员。被告:李其干,男,197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原告连云港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科公司”)与被告李其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7年5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波,被告李其干到庭参加诉讼。原告万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支付自2013年9月至2016年8月期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1665元、公摊电费3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系海陵XXX号水晶贵都小区XXXX室业主。2012年9月,原告与被告签订《水晶公园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了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收费标准,原告提供了较为完善的物业服务。被告自2013年9月至2016年8月未向原告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和公摊电费。被告李其干辩称:1、2012年9月交付房屋,我发现房屋的地面裂缝,物业公司没有处理。2、地下车库们损坏,物业公司没有进行维修。3、二号楼的摄像头损坏,我的汽车停放后被划伤,电瓶车被偷,都没有调出录像。4、楼道卫生比较脏。5、物业管理不到位,外来车辆停放小区内。6、物业公司没有公示物业费支出情况。7、小区绿化被破坏,用于种植蔬菜。8、开发商曾收取装修保证金,后来用于抵扣2013年和2014年的物业费用了。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由于被告对原告主张的物业服务费用、公摊电费的数额并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双方争议的事实为:1、原告的物业服务是否规范和完善;2、被告是否已经以装修保证金冲抵了2013年、2014年的物业服务费用。由于被告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抗辩主张,且原告予以否认,本院对被告主张不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协议的约定交纳物业费用和公摊电费。被告辩称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不完善、已经交纳了2013年、2014年的物业服务费用,由于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如被告认为原告所提供的物业服务确有瑕疵,应及时向业主委员会提出,由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物业公司交涉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其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连云港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给付物业管理服务费1665元、公摊电费3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李其干负担(原告已预付,被告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蔺玉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沈 玮附件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