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2执24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罗发亮与被执行人廖伙泉、杨文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发亮,廖伙泉,杨文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2执24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罗发亮,男,195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桐梓县。法定代理人罗伟,系申请执行人之子。被执行人廖伙泉,男,197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被执行人杨文强,男,197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申请执行人罗发亮与被执行人廖伙泉、杨文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作出的(2014)晋民初字第91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赔偿款120509.78元。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财产申报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杨文强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被执行人廖伙泉至今尚未支付赔偿款60254.89元。经多次向银行、房产、国土、车辆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廖伙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廖伙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出境,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庆明执行员 蔡尚哲执行员 杨人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庄晖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