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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6执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山东麦斯美尔化工有限公司非诉行政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山东麦斯美尔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6执183号申请执行人:高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政通路。法定代表人:陈美江,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山东麦斯美尔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泉林西路孙屯西。法定代表人:马文辉,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山东麦斯美尔化工有限公司非诉行政执行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经与申请执行人核查,已经补齐欠缴的基本社会养老保险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526行审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和旺审判员  郑华国审判员  张庚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亚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