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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02民督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利川市晒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杨春辉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利川市晒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杨春辉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鄂2802民督5号申请人利川市晒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利川市团堡镇晒田村一组。注册号:422802000024629。法定代表人黎昌栋,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方敏,湖北丽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杨春辉,男,生于1977年4月8日,苗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居民,住利川市。申请人利川市晒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多次在申请人处购买建筑材料,累计拖欠材料款50000元,2014年9月30日被申请人出具欠条一张。该款经申请人多次催收无果。现要求被申请人立即给付所欠申请人的材料款5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利川市晒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杨春辉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给付申请人利川市晒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材料款50000元。申请费350元,由被申请人杨春辉负担。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既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利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艾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