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民终3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派衍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诉PHILIPPE JACQUES MAHIEU(马优)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派衍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MAHIEUPHILIPPEJACQUES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民终331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派衍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祖冲之路1077号2幢1235室。法定代表人李筱皿,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维维,上海融栢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小丽,上海融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MAHIEUPHILIPPEJACQUES(中文名马优),男,1964年3月23日生,法国国籍。委托代理人刘斌,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佳吉,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派衍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5民初732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MAHIEUPHILIPPEJACQUES(马优)与派衍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其中约定:期限自2015年7月15日(以获得工作证日期为准)至2020年7月14日;派衍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聘用MAHIEUPHILIPPEJACQUES(马优)为技术经理;每月税前工资为15,000元;MAHIEUPHILIPPEJACQUES(马优)应自己承担工资及奖金的社保和个人所得税,派衍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有义务为MAHIEUPHILIPPEJACQUES(马优)代为扣缴相关金额;MAHIEUPHILIPPEJACQUES(马优)在其完整的工作年度中享有20天带薪年休假,如实际工作时间不满一年,其年休假按实际工作时间按比例计算。2016年5月10日,MAHIEUPHILIPPEJACQUES(马优)向派衍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其中载明:“鉴于贵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以及未依法为本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本人被迫向贵司提出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本人与贵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自2016年5月11日解除!”MAHIEUPHILIPPEJACQUES(马优)最后工作日为2016年5月10日。2016年5月16日,MAHIEUPHILIPPEJACQUES(马优)向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裁令派衍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1、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7,817元;2、支付其2016年2月1日至5月10日拖欠的工资税后183,215元;3、支付其2015年未休年休假折薪82,775元、2016年未休年休假折薪45,975元;4、为其出具离职证明。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1、派衍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支付MAHIEUPHILIPPEJACQUES(马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7,817元;2、派衍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支付MAHIEUPHILIPPEJACQUES(马优)2015年未休年休假折薪税后43,727元;3、派衍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支付MAHIEUPHILIPPEJACQUES(马优)2016年2月1日至5月10日工资差额税后183,215元;4、派衍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为MAHIEUPHILIPPEJACQUES(马优)出具离职证明;对MAHIEUPHILIPPEJACQUES(马优)其余请求不予支持。派衍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不服该裁决,遂起诉至原审法院。原判另查明,1、MAHIEUPHILIPPEJACQUES(马优)提供的银行转账交易明细显示:2015年8月27日,李筱皿向陈某【注:MAHIEUPHILIPPEJACQUES(马优)妻子】转账180,000元;9月22日,李筱皿向陈某转账50,000元、15,000元;10月23日,派衍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向MAHIEUPHILIPPEJACQUES(马优)转账17,205元,李筱皿向陈某转账40,000元;11月10日,派衍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向MAHIEUPHILIPPEJACQUES(马优)转账17,205元;11月25日,李筱皿向陈某转账47,795元;12月10日,派衍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向MAHIEUPHILIPPEJACQUES(马优)转账17,205元;12月24日,李筱皿向陈某转账47,795元;2016年2月4日,派衍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向MAHIEUPHILIPPEJACQUES(马优)转账17,205元,李筱皿向陈某转账124,297元;3月10日,派衍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向MAHIEUPHILIPPEJACQUES(马优)转账17,205元,袁某【注:派衍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财务】向陈某转账42,795和3,500元;4月8日,派衍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向MAHIEUPHILIPPEJACQUES(马优)转账17,205元,袁某向陈某转账23,008元、3,500元。另2016年5月10日,派衍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向MAHIEUPHILIPPEJACQUES(马优)转账17,205元。2、派衍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为MAHIEUPHILIPPEJACQUES(马优)办理了有效期自2015年7月21日至2016年7月15日止的外国人就业证。3、MAHIEUPHILIPPEJACQUES(马优)2015年经折算应享受的带薪年休假天数为7天。原判再查明,原审审理中,1、MAHIEUPHILIPPEJACQUES(马优)提供邮件、微信聊天记录及公证书和翻译件、微信资料截屏,欲证明派衍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承诺MAHIEUPHILIPPEJACQUES(马优)工资调整税后为120万/年,派衍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未按照承诺足额支付劳动报酬,MAHIEUPHILIPPEJACQUES(马优)通过邮件与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及董事沟通、催讨劳动报酬,派衍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同意按照调薪120万元/年支付劳动报酬。经质证,派衍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对上述公证书的形式真实性无异议,对其中2016年4月14日、4月15日邮件真实性无异议,对其中微信聊天记录内容不予认可,无法确认相关微信为李筱皿所有。上述证据中邮件显示,2016年1月29日MAHIEUPHILIPPEJACQUES(马优)发送给李筱皿的邮件中提出的年薪调整方案为120万固定实得工资,扣除派衍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支付的MAHIEUPHILIPPEJACQUES(马优)子女学费,MAHIEUPHILIPPEJACQUES(马优)每月实得工资为90,502元,并提出雇佣司机费用调整方案。同日,李筱皿通过邮件回复MAHIEUPHILIPPEJACQUES(马优):同意MAHIEUPHILIPPEJACQUES(马优)的方案,对于雇佣司机的费用同意支付3,500元,但表示需要莱某批准预算,并要求MAHIEUPHILIPPEJACQUES(马优)将上述年薪要求发送王某;4月11日,MAHIEUPHILIPPEJACQUES(马优)向李筱皿、王某发送邮件要求派衍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按照90,502元/月标准支付1月至3月工资差额;4月14日,MAHIEUPHILIPPEJACQUES(马优)向李筱皿发送邮件再次要求年薪为税后120万元,并要求支付工资差额;同日,李筱皿在回复MAHIEUPHILIPPEJACQUES(马优)的邮件中表示,公司接受MAHIEUPHILIPPEJACQUES(马优)要求的年薪,并要求签订新的劳动合同;4月15日,李筱皿向MAHIEUPHILIPPEJACQUES(马优)发送邮件中表示,袁某将在下周处理MAHIEUPHILIPPEJACQUES(马优)要求的付款,希望停止争论。上述证据中2016年1月26日微信聊天记录显示,昵称为“神知雅悟”陈述:倪总建议PHILIPPE的年薪为1,200,000元;李筱皿表示同意;2016年2月1日昵称为“神知雅悟”陈述:倪总做确认PHILIPPE工资为年薪1,200,000元;同日,李筱皿陈述:这个月菲利普工资按照90,502元发放。2、派衍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提供2016年3月17日、4月6日、4月20日、4月29日、5月11日、11月16日邮件及公证书、翻译件,欲证明MAHIEUPHILIPPEJACQUES(马优)认可工资为合同上约定的工资,超过部分为报销费用,也认可其利用掌握的知识技术来挟制公司。经质证,MAHIEUPHILIPPEJACQUES(马优)对日期为2016年11月16日的邮件真实性不予认可,MAHIEUPHILIPPEJACQUES(马优)已离职,邮箱已无法登陆,该邮件并非MAHIEUPHILIPPEJACQUES(马优)发送,且该邮件从内容与形式上均有违常理;对其余邮件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内容不予认可,同时MAHIEUPHILIPPEJACQUES(马优)确认其2016年4月20日为事假,2016年3月22日、23日为病假。3、MAHIEUPHILIPPEJACQUES(马优)表示:其2016年1月1日之前工资标准为60,000元/月,另自9月起支付5,000元雇佣司机费用,2016年1月起为税后90,502元,雇佣司机费用为3,500元;每月工资分两笔发放,一笔由派衍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支付至其账户,另一笔由李筱皿或袁某支付至其妻子陈某账户,自2016年2月起派衍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未足额支付工资,其中2016年2月派衍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已支付60,000元、3月已支付40,213元、4月已支付17,205元。派衍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表示:MAHIEUPHILIPPEJACQUES(马优)工资标准为20,000元/月,税后17,205元;另派衍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表示李筱皿支付给陈某的款项为借款,但并无证据证明,至于袁某支付的款项性质,派衍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表示并不清楚。4、派衍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表示,MAHIEUPHILIPPEJACQUES(马优)2015年年休假已休5天,MAHIEUPHILIPPEJACQUES(马优)表示仅休2天,尚余5天;另双方确认MAHIEUPHILIPPEJACQUES(马优)未休年休假系按照法定年休假标准予以折薪。在原审法院审理中,派衍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请求:1、判决其公司不承担支付MAHIEUPHILIPPEJACQUES(马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7,817元、2015年未休年休假折薪43,727元以及2016年2月1日至5月10日工资差额183,215元的义务。MAHIEUPHILIPPEJACQUES(马优)则不接受派衍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一)派衍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MAHIEUPHILIPPEJACQUES(马优)2016年2月1日至2016年5月10日期间工资差额180,640元;(二)派衍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MAHIEUPHILIPPEJACQUES(马优)2015年未休年休假工资27,586元;(三)派衍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为MAHIEUPHILIPPEJACQUES(马优)出具离职证明;(四)派衍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无需支付MAHIEUPHILIPPEJACQUES(马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7,817元。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免予收取;保全申请费1,744元,由派衍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1,484元,MAHIEUPHILIPPEJACQUES(马优)负担260元。在本院二审中,上诉人派衍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请求维持原判第四项,撤销原判第一、二、三项,改判判决其公司不承担支付被上诉人MAHIEUPHILIPPEJACQUES(马优)2016年2月1日至2016年5月10日期间工资差额180,640元、2015年未休年休假工资27,586元以及为MAHIEUPHILIPPEJACQUES(马优)出具离职证明的义务。其主要理由是,1、2016年其公司与MAHIEUPHILIPPEJACQUES(马优)商量工资增加,双方对工资是税前120万元还是税后120万元,没有一致结果。2、关于2015年年休假,新年与圣诞节是连休的,节日不可能在公司上班,休假了五天。被上诉人MAHIEUPHILIPPEJACQUES(马优)则不接受上诉人派衍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的上诉主张。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事实正确,当事人双方对此亦均无异议。本院另查明,二审审理中,上诉人派衍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陈述,其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筱皿所有转给MAHIEUPHILIPPEJACQUES(马优)妻子陈某的款项均为陈某向李筱皿的借款,该说法除李筱皿的委托代理人于2016年6月3日发给陈某的律师函,要求陈某尽快归还借款外,没有其他证据了。上述事实,有二审审理笔录所记载的内容佐证。本院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被上诉人MAHIEUPHILIPPEJACQUES(马优)工资标准。根据一、二审查明的事实可见,首先,上诉人派衍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在二审中陈述,2016年其公司与MAHIEUPHILIPPEJACQUES(马优)商量工资增加,双方对工资是税前120万元还是税后120万元,没有一致结果。由此可见,双方确实就MAHIEUPHILIPPEJACQUES(马优)提出增加工资至120万元进行过协商。其次,至于双方是否就MAHIEUPHILIPPEJACQUES(马优)提出增加工资至120万元达成一致一节,原审中,MAHIEUPHILIPPEJACQUES(马优)提供邮件、微信聊天记录及公证书和翻译件、微信资料截屏,欲证明派衍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承诺MAHIEUPHILIPPEJACQUES(马优)工资调整税后为120万/年,同时,MAHIEUPHILIPPEJACQUES(马优)通过邮件与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及董事沟通、催讨劳动报酬。经质证,派衍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对上述公证书的形式真实性无异议,对其中2016年4月14日、4月15日邮件真实性无异议,对其中微信聊天记录内容不予认可。然根据该公司无异议的2016年4月14日、4月15日邮件内容可知,双方已就MAHIEUPHILIPPEJACQUES(马优)提出增加工资至税后120万元达成一致。第三,尽管该公司在二审中对原审查明的该公司向MAHIEUPHILIPPEJACQUES(马优)及其妻子的转帐数额辩称为系MAHIEUPHILIPPEJACQUES(马优)的妻子向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借款,但该说法除该公司发出的律师函外,无任何证据证明,当不予采信。在此情形下,原审法院采信MAHIEUPHILIPPEJACQUES(马优)关于工资标准调整的说法尚属合理。关于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以及出具离职证明,原审法院已作出阐述,本院予以认同,不再赘述。综上所述,原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所作的判决可以维持。上诉人派衍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派衍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系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朱鸿代理审判员 王骥代理审判员 顾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胡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