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23执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8-14
案件名称
侯丽红、李福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丽红,李福水,封华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23执52号申请执行人侯丽红,女,汉族,1971年8月18日出生,住广西桂林市叠彩区。被执行人李福水,男,汉族,1971年10月2日出生,住灵川县。被执行人封华英,女,汉族,1977年3月14日出生,住灵川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侯丽红与被执行人李福水、封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为55000元本金及利息。在本院执行中,经“四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未提供被执行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灵川县人民法院(2014)灵民初字第3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法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灵川县人民法院(2014)灵民初字第3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曾青旺审 判 员 赵桂春审 判 员 秦陆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杨福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