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91执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泰州市高新区明珠街道鼎盛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与陈志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泰州市高新区明珠街道鼎盛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陈志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91执793号申请执行人:泰州市高新区明珠街道鼎盛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组织机构代码51082692-9,住所地泰州市鑫泰花园沿街商铺S1幢1室。法定代表人:姚庆海,该合作社社长。被执行人:陈志胜,男,1977年1月22日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申请执行人泰州市高新区明珠街道鼎盛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与被执行人陈志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作出的(2016)苏1291民初11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志胜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泰州市高新区明珠街道鼎盛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失信规定,财产申报令等法律文书,督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本院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陈志胜的银行存款和车辆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本院至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信息,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房产信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泰州市高新区明珠街道鼎盛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书面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泰州市高新区明珠街道鼎盛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撤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1291执793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审 判 长 沈 凯审 判 员 郭丽英代理审判员 夏誉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韩静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