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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刑更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刘楠盗窃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楠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刑更152号罪犯刘楠,男,1984年9月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温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4日作出了(2015)济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14年8月30日起至2017年11月29日止。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8日作出了(2015)济中刑终字第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2015年7月2日入狱服刑改造。刑罚执行机关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刘楠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刘楠于2014年8月4日凌晨,伙同他人驾车到济源分别将被害人周某某的白色东风景逸SUV轿车、韩某的现代瑞纳轿车盗走。经鉴定,白色东风景逸SUV轿车价值54000元,现代瑞纳轿车价值60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刘楠之父协助将被盗车追回,已退还被害人。罚金30000元已履行。罪犯刘楠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三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刘楠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入监登记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刘楠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楠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8月30日起至2017年5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永梅审判员  郭 艳审判员  梁晓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宋 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