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4执9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城阳支行、青岛科通联电信器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城阳支行,青岛科通联电信器材有限公司,蓝恭连,姚美颜,青岛即墨政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4执9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城阳支行,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177号,组织机构代码:73353713-9。负责人王新,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青岛科通联电信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城西一路338号,组织机构代码:26697058-1。法定代表人蓝恭连,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蓝恭连,男,1970年6月7日生,汉族,住即墨市。被执行人姚美颜,女,1972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即墨市。被执行人青岛即墨政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岙兰路1217号,组织机构代码:56857308-X。法定代表人车仁栋,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城阳支行与被执行人青岛科通联电信器材有限公司、蓝恭连、姚美颜、青岛即墨政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鲁0214民初33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支付律师代理费99500元、案件受理费30021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扣划被执行人青岛即墨政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6439元(含执行费1918元),强制执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4民初338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赵丕杰审判员 张孝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