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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4刑初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被告人张艳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04刑初377号公诉机关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艳,女,汉族,1978年1月9日出生。2012年4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4年11月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日;2016年9月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三日;2017年1月14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四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本案于2016年12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4日被取保候审,同年5月23日经本院决定并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公诉机关以宁秦检诉刑诉[2017]3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艳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一、2015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张艳在其租住的位于南京市江宁区大里聚福城华庭南园3幢401室,先后三次容留孙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二、2016年12月14日,被告人张艳在其租住的位于南京市栖霞区花港路9号10幢一单元1303室,容留余凡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2016年12月15日,被告人张艳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主动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艳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系毒品再犯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有前科劣迹的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建议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张艳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张艳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艳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艳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扣除先期羁押的30日,刑期自2017年5月23日至2017年8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刘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见习书记员  徐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