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3民初10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鲁威丰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威丰,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3民初1090号原告:鲁威丰,城镇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术强,文登大水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新威路17-6号威高广场迪尚大厦6楼。代表人:鲍江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树新,山东阔海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鲁威丰诉��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鲁威丰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威丰撤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鲁威丰负担。审判员 梁永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丛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