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20民初2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徐万全与王代贤李直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万全,王代贤,李直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2690号原告:徐万全,男,196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王代贤,男,195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李直平,女,1966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原告徐万全诉被告王代贤、李直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徐万全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万全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万全撤诉。案件受理费562元(已减半收取),经本院院长批准不予收取。审判员 张元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明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