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3执5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陈健、叶西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健,叶西杰,茅春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3执5115号申请执行人陈健,男,1957年12月8日出生,住台州市黄岩区。被执行人叶西杰,男,1957年1月9日出生,住台州市黄岩区。被执行人茅春香,女,1959年2月25日出生,住台州市黄岩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健与被执行人叶西杰、茅春香为民间借贷纠纷的(2016)浙1003民初289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于2016年12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叶西杰、茅春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叶西杰、茅春香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即返还申请执行人陈健借款人民币176000元,并支付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3820元、公告费400元、申请执行费2546元。但被执行人叶西杰、茅春香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叶西杰、茅春香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对拒不申报财产的被执行人叶西杰、茅春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了被执行人叶西杰、茅春香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茅春香有养老金收入,本院另案已依法扣留,本案将作参与分配。另查明,被执行人叶西杰、茅春香在台州市黄岩程鹏健康用品厂各持有50%的股权(出资额为50万元),本院另案已依法冻结,因台州市黄岩程鹏健康用品厂目前未经营,暂无处置价值,且申请执行人申请不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叶西杰、茅春香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陈健亦未在本院通知的一个月内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且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叶西杰、茅春香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1003执511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叶西杰、茅春香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尤高云代理审判员 鲍罗亭代理审判员 林 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王亚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