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潮湘法磷民一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6-20
案件名称
东山县方位运输有限公司与阜阳市四方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山县方位运输有限公司,阜阳市四方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柳江县恒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福建省聚源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杏林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潮湘法磷民一初字第63号原告:东山县方位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东山县康美镇城安路。法定代表人:方伟豹。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顺,福建达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阜阳市四方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怡和庄园对面阜南路439号。法定代表人:李永萍。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开发区京九街道办事处一道河东路275号。主要负责人:马宝东。委托诉讼代理人:谌彬,安徽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柳江县恒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柳江县新兴农场三千道班北面柳石路旁。法定代表人:贝维超。委托诉讼代理人:韦运成,广西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柳州市城中区桂中大道阳光100城市广场2号写字楼3层。主要负责人:潘健。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子涌,广东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阮晓湘,广东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聚源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常泰街道办事处后楼2002室。法定代表人:黄国兴。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杏林支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杏林南路保险综合楼。主要负责人:何国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生,广东粤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东山县方位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阜阳市四方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柳江县恒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福建省聚源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杏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原告东山县方位运输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东山县方位运输有限公司以涉及本案的交强险分配需先进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系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禁止性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山县方位运输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1113元,由原告东山县方位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 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李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