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23执恢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包晗和赵应兰、王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晗,赵应兰,王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23执恢56号申请执行人:包晗,。被执行人:赵应兰。被执行人:王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晗与赵应兰、王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包晗于2017年5月23日书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湘0623民初40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学睿审 判 员 刘中全代理审判员 李 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