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民终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赵福霞与李丽、栾宝刚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福霞,李丽,栾宝刚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5民终76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福霞,女,196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通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纪晓磊(系赵福霞女儿),198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通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飞,通化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丽,女,197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通化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栾宝刚,男,1977年1月15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通化县。上诉人赵福霞因与被上诉人李丽、栾宝刚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2017)吉0521民初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赵福霞及其委托代理人纪晓磊、于飞,被上诉人李丽、栾宝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赵福霞上诉请求:判令李丽、栾宝刚立即赔偿其误工费1595.44元(14天×113.96元)并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7日,赵福霞的外孙女高某某在李丽开办的亲亲幼儿园上学时,因中午不睡觉,被老师强行拉出屋外、推搡摔倒,造成嘴和牙齿受伤。同月9日,其女儿纪晓磊打电话到学校了解情况,李丽称高某某摔倒与学校及老师无关,并告诉不让高某某上学了,马上补交学费。同月11日其和纪晓磊到幼儿园补交学费未果,返回时在宏达超市门前时被李丽堵住。双方因学费发生争吵。李丽给栾宝刚打电话,让其来帮忙。李丽先挠了纪晓磊,栾宝刚赶来后与李丽共同打纪晓磊。其去拉扯栾宝刚时,栾宝刚用脚踹其,致使其手和脚受伤,医生诊断右足软组织挫伤休息两周,一审法院未能保护其合法权益,故请求二审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李丽、栾宝刚辩称,不同意赵福霞的诉讼请求,赵福霞在事发当天下午还在家打水稻了,农活都能干。赵福霞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李丽、栾宝刚立即赔偿赵福霞医疗费511.63元、误工费1595.44元(14天*113.96元)、交通费9.5元,以上共计2116.57元;2、李丽、栾宝刚承担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11月7日,赵福霞的外孙女(高某某)在李丽开办的通化县光华镇亲亲幼儿园上学时摔倒,造成嘴和牙齿受伤,赵福霞的外孙女退学,尚有部分学费没有结算。2016年11月11日上午9时许,赵福霞和其女儿纪晓磊到幼儿园为孩子取完行李,当时李丽不在幼儿园,返回时在光华镇宏达超市门前遇到李丽。因结算学费存在争议,李丽与纪晓磊双方争吵、后发生撕扯、抓挠。栾宝刚赶来后也与纪晓磊发生撕扯。赵福霞去拉扯栾宝刚时,栾宝刚踹其足部,在此期间,赵福霞也与李丽发生撕扯、抓挠。当日赵福霞去通化市中心医院就诊,门诊诊断为双手、右足软组织挫伤,花医药费483.63元,在药店购买痛肿灵花费28元,共计511.63元,2016年12月17日通化市中心医院为赵福霞补开了门诊诊断书,意见休息贰周。故赵福霞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李丽、栾宝刚均提出反诉,后因另行起诉,撤回了反诉。一审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当身体健康遭受侵害时,受害人有权获得赔偿。本案中,李丽与纪晓磊发生纠纷,继而李丽与纪晓磊、赵福霞发生撕扯、抓挠。栾宝刚赶来后,未能采取合理方式化解纠纷,反而将赵福霞踹伤,故对因赵福霞受伤所致的合理损失,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赵福霞主张的医药费511.63元、交通费9.5元,在合理范围,应予以支持。赵福霞主张的误工费,虽然医院补开的门诊诊断书意见休息二周,但赵福霞在本案诉讼中未能提供其因本次损害造成其误工损失存在的事实,故对赵福霞要求李丽、栾宝刚赔偿误工费的请求,不予支持。遂判决:栾宝刚、李丽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赵福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21.13元;驳回赵福霞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栾宝刚、李丽负担。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无异议,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遭受侵害时,受害人有权获得赔偿。赵福霞在纠纷中被栾宝刚踹伤,对其合理损失,栾宝刚应予赔偿。赵福霞于2016年11月11日被踹伤,虽然其提供的2016年12月17日门诊诊断书意见是休息两周,但该补开的诊断书缺乏证明力,本院不予采信。赵福霞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因本案损害导致误工14天,故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赵福霞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文立审判员 崔红霞审判员 郭丽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于 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