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1执1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许之宝与王培祥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之宝,魏保贤,王培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1执1388号申请人:许之宝。被执行人:魏保贤。被执行人:王培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0781民初3078号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魏保贤在银行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文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祝介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