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5执4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4402太仓市双盈化纤有限公司与太仓市汇和纺织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太仓市双盈化纤有限公司,太仓市汇和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5执4402号申请执行人太仓市双盈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璜泾镇新华村,组织机构代码66680032-X。法定代表人袁迎国。被执行人太仓市汇和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浮桥镇浏家港石化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59398083-2。法定代表人高鹏飞。太仓市双盈化纤有限公司与太仓市汇和纺织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苏0585民初30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太仓市汇和纺织有限公司应于2016年10月10日前直接给付太仓市双盈化纤有限公司货款101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公告费7205元。太仓市汇和纺织有限公司未按调解书规定期限履行义务,根据太仓市双盈化纤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2月9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101720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依法对被执行人太仓市汇和纺织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尚未执行到位1017205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太仓市汇和纺织有限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尚未执行到位1017205元,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5民初306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建平审判员 徐 澄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啸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