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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民初字第2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临淇信用社与赵六山、李永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临淇信用社,赵六山,李永红,宋艳龙,李晓亮,贾章拴,侯文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字第2556号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临淇信用社。住所地:林州市临淇镇北大街西段负责人:王泽华,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闫宪军,该社职工。委托代理人:吕安林,该社职工。被告:赵六山,男,住林州市。被告:李永红,男,住林州市。被告:宋艳龙,男,住林州市。被告:李晓亮,男,住林州市。被告:贾章拴,男,住林州市。被告:侯文俊,男,住林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临淇信用社诉被告赵六山、李永红、宋艳龙、李晓亮、贾章拴、侯文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在法定期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相关减、免、缓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刘军喜代理审判员  冯有拴人民陪审员  田鹏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牛思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