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执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与张俊陈雪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代育松,王兴华,张俊,重庆道格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5执875号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北滨一路186附1号ALG-3号,组织机构代码56346603-1。法定代表人范辉,行长。被执行人代育松,男,1966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西郊路**号*幢*单元31-5,公民身份号码5102031966********。被执行人王兴华,女,196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跃进村**号附**号,公民身份号码5102031965********。被执行人张俊,男,198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八桥镇西城大道***号**幢14-4,公民身份号码50010419874********。被执行人重庆道格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二路192号29-1,组织机构代码73983676-2。法定代表人罗翔,经理。执行人 陈雪,女,198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八桥镇西城大道***号**幢14-4,公民身份号码5001041988********。关于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申请执行张俊、陈雪、代育松、王兴华、重庆道格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穷尽执行措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均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要求申请人另行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人亦无法提供。本案执行标的18250942元、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利息、执行费等暂时未能全部执行兑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渝0105执87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随时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张建中代理审判员刘伟代理审判员李树明二○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刘子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