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4刑初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陈某某猥亵儿童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猥亵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4刑初677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沪0114刑初677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自报),男,196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大冶市,暂住上海市嘉定区。辩护人刘杰,上海福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未检刑诉[2017]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猥亵儿童罪,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曹雯艳、被告人陈某某、辩护人刘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1月某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黄渡联西村张介路XXX号上海一柯模具有限公司门卫室上班期间,将手伸进被临时寄放在该门卫室内的被害人张某1(女,2012年2月出生)的衣裤内摸张大腿内侧及外阴部。2017年3月1日,被告人陈某某被接报的公安人员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某1的陈述及出生医学证明,证人余某某、张某2、李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辨认笔录、工作情况及照片,陈某某及张某1的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实施猥亵,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控、辩双方关于陈某某能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危害后果等情节,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体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日起至2018年8月3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徐闻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颖审判员 徐闻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二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