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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321民初9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姚安国与张龙伟、郑香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安国,张龙伟,郑香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321民初918号原告:姚安国,男,196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随县。委托代理人:胡国民(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调解、代领法律文书等),随县唐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龙伟,男,198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随县。被告:郑香春,女,198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随县原告姚安国与被告张龙伟、郑香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原告姚安国以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安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安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8元,减半收取154元,财产保全费230元,共计384元。由原告姚安国负担。审判员  陆大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馥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