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民终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李振昌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振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民终662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李振昌,男,1988年12月17日生,汉族,汉川市人,住汉川市。上诉人李振昌因与青岛茂鑫源贸易有限公司和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2017)鄂0984民初1187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振昌上诉称:其诉状主题明确,被告明确,事实与理由清楚,证据与证据来源清楚,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依法撤销一审法院错误判决,依法改判,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审查后认为,李振昌的起诉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所规定的立案合法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2017)鄂0984民初1187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雪飞审判员 柳 萍审判员 王 政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