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381民初1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建厂、乔冠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建厂,乔冠娇,刘学兵,陈德军,乔振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1民初1642号原告: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钟吾路163号。法定代表人:王良玉,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杨建厂,男,197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被告:乔冠娇,女,197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被告:刘学兵,男,197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被告:陈德军,男,197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被告:乔振刚,男,197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原告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建厂、乔冠娇、杨全厂、刘学兵、陈德军、乔振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40元,减半收取670元,由原告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舒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