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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4执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朴日君、纪旭尚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朴日君,纪旭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4执369号申请执行人朴日君,男,1965年8月25日生,朝鲜族,住吉林省蛟河市。被执行人纪旭尚,男,1972年8月1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申请执行人朴日君与被执行人纪旭尚委托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4民初20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4民初203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赵丕杰审判员 张孝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孔庆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