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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5刑初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吴乾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205刑初287号公诉机关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乾林,男,1991年9月2日出生,苗族,籍贯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初中文化,厦门长鸿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暂住厦门市海沧区,户籍地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2017年3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厦门市公安局海沧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1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海检公诉刑诉〔2017〕2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乾林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12日7时许,被告人吴乾林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助力车行驶至厦门市海沧区新垵村翁角路和新景路的交叉路口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被告人吴乾林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2.71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公诉机关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吴乾林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吴乾林对指控事实、罪名没有异议,表示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乾林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乾林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3日起至2017年6月14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黄少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陈芳序代书记员 张小静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