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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26财保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棱县支行与张宪国、王海东、于志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棱县支行,张宪国,王海东,于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6财保160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棱县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绥棱县。被申请人:张宪国,男,198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绥棱县。被申请人:王海东,男,1975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绥棱县。被申请人:于志刚,男,198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绥棱县。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棱县支行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查封被申请人张宪国位于绥棱县xxxx亩承包田、被申请人王海东位于绥棱县xxxx亩承包田、被申请人于志刚位于绥棱县xxxx亩承包田;被申请人于志刚在黑龙江绥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被申请人张会刚系张宪国父亲在黑龙江绥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被申请人王林福系王海东父亲在黑龙江绥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予以冻结。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棱县支行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棱县支行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宪国位于绥棱县xxxx亩承包田、被申请人王海东位于绥棱县xxxx亩承包田、被申请人于志刚位于绥棱县xxxx亩承包田,期限为3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准许不得变卖或设定他项权利。冻结被申请人于志刚在黑龙江绥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被申请人张会刚系张宪国父亲在黑龙江绥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被申请人王林福系王海东父亲在黑龙江绥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期限为1年。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棱县支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徐兴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书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