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4民初9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程玉锋与王凤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玉锋,王凤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4民初924号原告:程玉锋,男,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被告:王凤山,男,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本院在受理原告程玉锋诉被告王凤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程玉锋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凤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程玉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玉锋撤回对被告王凤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免予缴纳。审判员 卢士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魏利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