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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822刑初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岩温坦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勐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勐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岩温坦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2822刑初223号公诉机关勐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岩温坦,又叫岩光宋,男,1998年7月14日出生,傣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8日被勐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勐海县看守所。勐海县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公诉刑诉(2017)2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岩温坦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23日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勐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岩温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9月12日17时许,被告人岩温坦谎称让被害人岩宰温送其到大兴量贩超市后出租房内拿东西,趁被害人岩宰温上楼时非法获取其黑色摩托车一辆。经勐海县物价认证中心鉴定,黑色轻骑铃木牌两轮摩托车价值1,800元。2016年9月期间,被告人岩温坦在勐海县象山社区医院旁一院内,采取秘密手段,非法获取白色踏板摩托车一辆。经勐海县物价认证中心鉴定,白色本田踏板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5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岩温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照片、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岩温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秘密方式获取他人摩托车二辆,共计价值6,3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岩温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秘密方式获取他人摩托车二辆,共计价值6,3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岩温坦案发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秩序,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岩温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8日起至2017年7月7日止),并处罚金3,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 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柏麟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