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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06民初10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无锡市三达纺配有限公司与江西上高宏泰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三达纺配有限公司,江西上高宏泰纺织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06民初1042号原告:无锡市三达纺配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正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69551025XM。法定代表人:张文琴。委托代理人:韩建。被告:江西上高宏泰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工业园旺旺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36834752744。法定代表人:周选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三达纺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达公��)诉被告江西上高宏泰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三达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三达公司的撤诉申请既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又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故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达公司撤回起诉。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三达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培卿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戈 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