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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6民初1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杨东风与李文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东风,李文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626民初1594号原告杨东风,男,197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淮阳县。委托代理人谷自方,河南晟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齐雪飞,河南晟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文彬,男,198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淮阳县。原告杨东风诉被告李文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东风及其委托代理人齐雪飞到庭,被告李文彬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于2014年8月12日从原告处借款50000元,约定利息为5分;于2015年3月26日从原告处借款60000元,约定利息为5分;于2015年5月13日从原告处借款30000元。约定利息为5分;于2015年12月23日从原告处借款100000元,约定利息为5分。并向原告分别出具了借条,原告多次催要借款,被告一直找各种借口拖延偿还本息,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依法起诉。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供任何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4年8月12日从原告处借款50000元,约定利息为5分;于2015年3月26日从原告处借款60000元,约定利息为5分;于2015年5月13日从原告处借款30000元。约定利息为5分;于2015年12月23日从原告处借款100000元,约定利息为5分。并向原告分别出具了借条。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被告出具借条、庭审笔录等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及利息。被告李文彬以做商砼生意资金不足为由分四次向原告杨东风共借款240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被告另约定利息为5分,但原告要求按年息24%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文彬返还原告杨东风借款240000元(利息从借款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本判决规定的还款之日),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3272.80元,由被告李文彬承担。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彭东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