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27民初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8
案件名称
陈荣森与熊有铭、杨宜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荣森,熊有铭,杨宜伟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7民初677号原告:陈荣森,男,198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沙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书明,福建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熊有铭,男,1974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沙县。被告:杨宜伟,男,汉族,住沙县。原告陈荣森与被告熊有铭、杨宜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陈荣森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荣森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荣森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变更诉讼请求后),减半收取25元,由陈荣森负担。审判员 刘礼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范雅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