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民终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王家合、贵州天和气体发展有限公司福泉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家合,贵州天和气体发展有限公司福泉分公司,庹汉英,王莉惠,王炳超,王炳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民终4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家合,男,1948年6月23日生,汉族,贵州省福泉市人,住福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左忠伟,福泉市马场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天和气体发展有限公司福泉分公司,住所地福泉市金山办事处农场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2596373050G。负责人:王家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庹汉英,女,1954年3月3日生,汉族,贵州省福泉市人,住福泉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莉惠,女,1981年8月24日生,汉族,贵州省福泉市人,住福泉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炳超,男,1983年8月24日生,汉族,贵州省福泉市人,住福泉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炳森,男,1983年12月28日生,汉族,贵州省福泉市人,住福泉市,上诉人王家合、贵州天和气体发展有限公司福泉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庹汉英、王莉惠、王炳超、王炳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泉市人民法院(2016)黔2702民初15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泉市人民法院(2016)黔2702民初156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福泉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380元,本院退还上诉人王家合、贵州天和气体发展有限公司福泉分公司。审判长 李家荣审判员 莫玉魁审判员 刘国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