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02执23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陈瑞连、曾小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瑞连,曾小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02执23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瑞连,女,1972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龙文区。被执行人:曾小勇,男,197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陈瑞连与被执行人曾小勇追索劳动报酬一案,申请执行的债权为工资款92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等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查无房产、车辆、工商登记,银行存款仅数百元,查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16年12月26日双方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当场交付款项2000元,余款分期偿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清标代理审判员 姚建平代理审判员 张雨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孙清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