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03民初4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诉张向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张向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3民初400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南广济街38号。法定代表人:杨新丰,该银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洁,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垠廷,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向阳,男,197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简况不详,住陕西省佳县佳芦镇云岩东路**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告张向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4279元,减半收取计7139.50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静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郭 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