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5执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陈光贞、李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光贞,李君,李建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5执171号申请执行人:陈光贞,男,195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被执行人:李君,男,1971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李建营,男,198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齐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光贞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君、李建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君自动偿还本金四万元后申请执行人陈光贞放弃利息并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425民初15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焦丽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 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