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521民初1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乔某某与马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某某,马某某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521民初1285号原告:乔某某,男,195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某,宁夏中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马某某,男,196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原告乔某某与被告马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受理。2017年5月23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15元,减半收取557.5元,由原告乔某某负担。审判员 孙丽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虎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