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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521民初1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乔某某与马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某某,马某某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521民初1285号原告:乔某某,男,195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某,宁夏中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马某某,男,196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原告乔某某与被告马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受理。2017年5月23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15元,减半收取557.5元,由原告乔某某负担。审判员  孙丽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虎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