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181执716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阮瑞英与陈玉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阮瑞英,陈玉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181执716号之四申请执行人:阮瑞英,女,生于1964年7月23日,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被执行人:陈玉禄,男,生于1962年12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6)川1181民初1301号民事判决书,受理阮瑞英申请执行陈玉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的执行标的为给付借款200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3670元、执行费2900元。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依法对被执行人陈玉禄在工商银行双流华阳支行的银行存款4790元予以扣划;对被执行人陈玉禄在四川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区域地质调查队的工资收入从2017年4月起,每月扣留710元至债务清偿完毕时止。此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童跃彬审判员 吴 玥审判员 莫伦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洪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