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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2民初28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黄丽华与朱坦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丽华,朱坦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2民初2873号原告:黄丽华,女,1982年6月出生,壮族,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光,广东南鹏展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铭,广东南鹏展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坦云,男,1976年1月出生,汉族,住���南省XX瑶族自治县。原告黄丽华与被告朱坦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丽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铭,被告朱坦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丽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支付货款3544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年利率6%,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给原告。事实和理由:原告向被告供应驱动电源板,2016年9月7日,经双方结算,被告立欠条确认尚欠原告货款44738元,并承诺于同年9月份支付20000元。后被告仅支付9290元,尚欠原告货款35448元。朱坦云承认黄丽云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坦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货款3544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7年3月14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给原告黄丽华。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返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466元,诉讼保全费467元,合计933元,由被告朱坦云负担(受理费原告已预交,本院不予退还,由被告在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时径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谭震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蔡壹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