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6民初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谢云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谢云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民初657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法定代表人:耿君彩,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冬,吉林同信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云波,男,1980年7月15日生,汉族,住吉林省白城市镇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谢云波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不祥,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66.00元退回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春明人民陪审员 郭 力人民陪审员 李凤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赵 航 来源:百度搜索“”